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分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为学校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各处级单位除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外,还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将保密要求融入相关业务工作制度中。
第三章 学校负责人保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
(二)了解和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
(三)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四)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分管保密工作的副职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学校保密工作;
(二)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四)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四章 处级单位负责人保密责任
第八条 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按照党管保密原则,如同时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
(二)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学术论文发表、涉密及涉外活动等事项中的保密审查、审核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和检查指导;
(四)组织落实本单位涉密人员、涉密科研项目、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涉密场所、涉密会议等的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掌握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情况,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四)对分管工作中的业务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保密员、涉密人员保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专人担任保密员,其责任有:
(一)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档案的建设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单位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以及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完善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落实保密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报告并组织整改;
(六)完成学校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责任:
(一)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
(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制度,履行岗位保密责任,规范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以及涉密载体;
(四)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 发生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积极配合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其他保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学校保密工作检查的重要部分,每年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泄密事件惩处办法》(校党发〔2019〕126号)予以相应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