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9〕120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9〕1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即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以及与纸张同形的载体,如影像胶片、微缩胶片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保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保密工作办公室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牵头管理单位,校内其他涉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涉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存储介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公司购置,并视同密级文件管理,且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第五条 涉密载体的制作

(一)制作涉密载体,应经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依照相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编号、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等;

(二)涉密载体应在保密工作办公室或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涉密载体定点单位制作;

(三)涉密载体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由承办人负责在指定地点保管保存,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

(四)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五)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保密业务。

第六条 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一)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保密管理程序;

(二)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三)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涉密信息,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四)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涉密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第七条 涉密载体的使用

(一)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二)收到涉密载体后,保密工作办公室及校内其他涉密单位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涉密载体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三)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内进行,确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办理登记和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密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四)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五)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内;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六)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参加涉外活动一般不得携带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学校分管领导(含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八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

(一)涉密载体应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由保密管理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二)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办公室报告;

(三)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

(一)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经审核留存、存档外,其余的都应当及时销毁;

(二)保密工作办公室为涉密载体销毁的审核人,校内其他单位保密人员为清理涉密载体的经办人;

(三)涉密载体根据需要每年清理一次,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集中统一保管;

(四)保密工作办公室对清理回收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派专车、专人护送到上级指定单位进行销毁;保密工作办公室要做好销毁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并长期保存备查;

(五)禁止未经审批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和公文草稿作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送外单位销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