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保密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9〕123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保密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保密管理,强化科研保密意识,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保密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科研保密管理工作。各单位科研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系、所、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科研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科研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科研项目主持人对所承担科研任务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科教人员学习上级单位和学校的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科研保密意识。

第五条 对外科研合作项目立项前,要对项目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了解核实国内外合作背景,有疑问者要及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涉外管理部门研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内容,一律不得进行合作。

第六条 对种质资源、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数据、样品、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等科研技术秘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单位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种质资源要建立专人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 承担的涉及各类安全的科研项目(如转基因项目、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地理信息测绘项目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等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确需复印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载有科学研究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移动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要采取保密措施,严格归档管理和借阅查阅制度。记录科研技术秘密的载体不得携带出国(境)。

第九条 凡存有科研项目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第十条 承担的各类涉密科研项目,未经保密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不得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音、录像等。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学术论文、提供咨询、成果展示等,泄露对学校声誉产生影响的研究内容,包括统计数据、过程材料、研究成果、咨询报告等。

第十二条 鼓励科教人员通过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途径,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科研保密管理自查工作,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做到检查有台账、有结果。

第十四条 科教人员工作调动或者退休时,各单位应督促办理好科研资料、科研档案等移交手续,私人不得带走或者保存相关科研资料、科研档案。

第十五条 若发生科研泄密,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告。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泄密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负责向学校提交泄密查处报告和提出补救措施。保密工作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依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有泄密行为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故意泄密、窃密、出卖科技秘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