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9〕125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是指学校在日常工作和科研生产活动中配备和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外部设施设备、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声像设备和安全保密产品。

第二章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应当指派专人(在编人员)负责,严格设定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输出和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接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等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并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

第八条 涉密系统及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清退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

第九条 携带信息设备外出,应当向所在单位及保密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并釆取严格保护措施。信息设备维修和销毀,应当在保密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条 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三)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四)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五)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信息设备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

(四)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

(五)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六)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七)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

(八)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九)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十)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第三章  存储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涉密存储设备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第十三条 有涉密存储设备的部门需报保密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设备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办公场所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复制涉密存储设备内容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涉密载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第十七条 涉密存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需外送维修的,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存储管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设备应当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保密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定点销毁,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