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泄密事件惩处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泄密事件惩处办法》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泄密事件惩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知悉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责任单位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办公室报告,协助学校做好查处工作。
第四条 惩处种类
(一)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暂停涉密人员资格。
(五)取消涉密人员资格。
(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七)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惩处批准权限
(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给予扣发绩效津贴经济处罚的,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提交学校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暂停或取消涉密人员资格的,经校保密委员会和人事处共同研究,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校保密委员会对违规、违法人员出具违法、违规事实的通报和处理建议,人事处和纪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和党纪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经校保密委员会研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规行为。取消有关责任人员当年评优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密品、涉密计算机等外出的;
(二)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密品、设备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必要安全保密措施的;
(三)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带回的国家秘密载体未向学校登记的;
(四)违反上级部门有关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
(五)涉密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要求或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严重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
(一)涉密人员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二)涉密人员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联络、办理或接受到国(境)外定居、移民,或擅自拥有外国(境)籍、居住证的;
(三)涉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测评但未提交涉密网络运行许可申请,或者已获得运行许可但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使用不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的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
(五)修改、删除涉密计算机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的监控程序报警回联地址的;
(六)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扫描或者检测涉密信息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密产品以及应用系统的;
(八)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未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
(九)采用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或者涉密计算机,未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和密码设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密方案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
(十)未经审批更换涉密服务器、涉密计算机硬盘,重装操作系统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暂停或取消涉密人员资格。
(一)单位涉密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制作、复制、维修国家秘密载体或者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维护涉密信息系统的;
(四)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五)在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威胁、教唆他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
(九)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暂停或取消涉密人员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违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拍摄、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或者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将国家秘密登载在单位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的;
(十四)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然转载到单位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的;
(十五)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社会网站、个人微博、微信、QQ、网盘、云盘等方式发布或者转发的;
(十六)删除、遮盖、隐去、篡改国家秘密标志,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文件传达范围,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十八)未经批准,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允许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
(十九)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导致遗失或者被窃取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至第十条列举的情况,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对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被暂停涉密人员资格的,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恢复涉密人员资格。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仍未合格的,取消涉密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被取消涉密人员资格的,不得再从事涉密岗位相关工作,同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参与涉密科研的学生出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除对学生本人进行惩处外,同时对其导师和项目(课题)组组长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对泄密事件瞒报、误报或配合查处工作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