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办法》已经2016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年7月19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根据《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陕办发〔2015〕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发〔1983〕3号)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离休干部及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退休工人。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人员审定、医药费的年度预算;校医院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的审核;计财处负责医疗费的复核、报销。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包括离休职工发生的门(急)诊、急救、住院医疗费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不在报销范围。
第六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不含床位费)实报实销。住院床位费参照陕西省医疗保险同级医院最高标准限额报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床位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七条 离休干部就医,须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在校医院就诊。对于突发性急诊或危重疾病可直接到上级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病情稳定后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离休干部因病需外购药品,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处方,经医务科和业务院长审核签字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
第八条 因校医院医疗条件限制无法确诊或因病须转院诊治的人员,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提出转诊意见。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转院就诊原则上须选择陕西省级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限国内)或常住异地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大病住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向医院报告备案。
离休干部确需在省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须省医保定点医院(三级以上)提供转院证明,并在校医院进行登记、备案。未经转院、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因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人工器械的(包括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置换、心脏起搏器、人工喉、人工关节等),经校医院审批同意后,按80%进行报销,个人负担2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医药费报销审核制度
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审核签字,2万元以上费用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审核要求如下:
(一)转外门诊:转诊登记表、门诊病历、处方、发票。
(二)转外住院:转诊登记表、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嘱、临嘱)、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连同住院费用一同报销。
(三)外购药品报销:外购处方、发票。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数量与外购处方相符。
(四)发票审核
1、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和药店的全省统一零售税务发票。
2、姓名、日期、金额大写小写字迹清晰、套写规范。
3、对无姓名、无日期、无财务收费章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凡私人诊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私人承包性质的挂牌诊所、药店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6、发票或处方有涂改者,不予报销。
7、离休干部病故后三个月内必须结算全部医疗费用,并将离休医疗证交回校医院。
(五)报销时间
离休医疗费用原则上每月15日上午报销。重危、癌症病人随时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