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校党发〔2017〕54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以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为:

(一)一般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学校发放的津贴中,岗位津贴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业绩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根据目前职工的工资结构,缴费基数概括为“四加三减”。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岗位津贴;“三减”的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等五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与学校工资收入结构不一致的津贴补贴自筹单位,参照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办法。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四)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五)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在职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离退休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分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上交中央组织部。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按月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一次性交纳外出期间的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按月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收入部分,在兑现当月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基数,一般不再溯及以往。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外,剩余部分党费按一定比例留存学校党委和返还基层党组织。其中: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党费按2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80%返还基层党组织。返还的党费要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二)离退休职工党员党费全部返还基层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基层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上述用途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四)建设“党员活动室”,修缮、新建基层及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留存基层党费由党委(党总支)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

(一)专人签字。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大额党费使用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基层留存党费由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专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专人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先学习、后上岗,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5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