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6月14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范学校校级和处级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第33期),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兼职类型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上述各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的行为。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等。企业兼职职务包括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领导干部担任校外单位发起成立的国家、区域或校际各类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以及在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的兼职均属于“兼职”范围。
以下情况不列入社会兼职范围:领导干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等职务;在中央部委担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在校内所有学术性、非学术性机构担任职务;在本校发起成立的各类联盟组织担任职务;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级干部按公司有关程序在所属企业担任职务。
第三条 兼职数量规定:校级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本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校级副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照兼职所得的80%作为奖励返还给本人,剩余20%捐赠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四条 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审批程序为:
校级领导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处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党委(党总支)研究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领导干部申请兼职审批时,需要提供社团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邀请函、章程、登记本副本复印件以及社团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等。
第五条 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审批程序为:
校级领导由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务副书记审定,党委书记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审定,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批。
第六条 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应严格遵纪守法,并以学校事业发展为中心,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 兼职的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八条 校级正职领导和所属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以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九条 除校级正职领导以外,校级副职领导中的“双肩挑”人员和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条 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提供拟兼职单位的背景资料、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必要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禁止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和股权激励等情况,每年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报告,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校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填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的日常管理,做好年度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填报及汇总上报工作。加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防止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责令兼职的领导干部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收缴其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各党委(党总支)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科级干部兼职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校党发〔2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