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选人用人重要思想,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人员。
第三条 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党委常委会决定试任(聘)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处级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其试任(聘)的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津贴待遇。
第二章 试用期满考核
第五条 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实施。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在全面、深入了解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道德品行、群众口碑、勤政廉政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党委组织部发文通知本人撰写任职试用期工作小结,填写《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小结按照考核内容,重点陈述任职以来履职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中个人小结应简明扼要,以写实为主。“自我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2.组织鉴定。机关各部门、未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附属)单位《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由本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个人工作小结,统一交党委组织部;学院(系、部、所)、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附属)单位《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由基层党组织签署鉴定意见后,连同个人工作小结,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鉴定意见要依据考核内容,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的现实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并明确提出处级领导人员胜任或不胜任现职。
3.民主测评。各学院(系、部、所)、设基层党组织的直属(附属)单位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时,由党委组织部对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其他处级领导人员的民主测评根据初步考核结果以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本单位科级以上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4.组织考核。党委组织部审阅考核对象个人小结,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征求领导和群众意见,结合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方法步骤如下:征求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意见;征求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由纪委出具考核对象廉政鉴定;与一定范围的领导、同志谈话。其中:副处级领导人员还要征求所在单位正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试任(聘)处级领导人员任用的初步认定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认定。
1.考核结果分为胜任现职和不胜任现职。
2.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初步认定意见,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最后认定考核结果。
3.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达到3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率之和达到50%的,党委组织部直接提出“不胜任现职”的意见,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最后认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材料归档。
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认定后,在《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意见,与其他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纪律与监督。
1.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2.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回避的人员。
3.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4.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5.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组织、纪检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部门、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章 试任(聘)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的认定结果,在《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填写任职意见,不再另行发任职通知。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的认定结果,按照学校处级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拟文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同时在《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填写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意见。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由于其他原因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采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式,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辞去、免去或解聘试任(聘)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处级领导人员,由党委组织部在《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的相关栏中注明意见。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因公辞职而提前结束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而提前结束试用期的,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原专业技术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返回试任(聘)前岗位,其工资、津贴按新岗位标准执行,职员职级按试任(聘)前对待。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上报备案的,由党委组织部将试用期满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后,在正式履行任免职手续前,由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与处级领导人员进行谈话,反馈群众意见和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的管理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监督试用期的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6日印发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校党发〔2005〕58号)同时废止。
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考核表
姓 名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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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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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小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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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认定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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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或单位鉴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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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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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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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