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校党发〔2019〕86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经2019年10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领导人员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充分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注重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导向,统筹考虑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及学院(系、部、所)处级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加强干部工作调研,注重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各年龄段干部,注重优秀年轻干部跟踪培养和贯通使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纪检监察、巡察、工会、共青团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处级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创新,献身教育事业,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艰苦奋斗,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执行力和执行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师生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学校专职管理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职的,应至少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及以上或受聘五级以上职员;提任副处职的,应至少受聘七级职员3年及以上,或受聘六级以上职员。

(三)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职的,一般应具有2个及以上副处职岗位任职的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以及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到达退休年龄界限时,至少应能任满一个任期或4年。提任到学院(系、部、所)行政正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上级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校党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职管理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处级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

1.学校干部工作小组提出动议;

2.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结合分析研判情况,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干部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3.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4.召开会议,对参考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5.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

6.组织考察,并进行廉政鉴定、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等;

7.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并票决,作出任免决定;

8.公示、发文、任前谈话、办理任免手续。

(二)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干部工作小组提出动议;

2.制定工作方案,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5.其他程序同本条第一款5—8项。

(三)破格或越级提拔处级领导人员的程序,同本条第一款1—8项。

第四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日常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分析研判情况,经学校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启动干部选任工作,并形成工作方案。

党委组织部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处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一般不得突破规定。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处级领导人员选任,可以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民主推荐预告,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事业需要等因素,反复酝酿沟通,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提交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干部工作小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根据空缺岗位的工作相关性,由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应在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扩大范围主要为涉及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参加推荐人数至少要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调研推荐。

个别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直接提名处级领导岗位拟提拔人选,作为参考人选进行会议推荐。

第六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提出初步建议。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学校干部工作小组会议对初步建议充分讨论,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职位,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要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热心服务师生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专职管理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事业发展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处职领导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经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三)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以及“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反馈考察情况;

  (七)学校干部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听取学校巡察、审计部门意见,以及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按照“凡提四必”要求,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处级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讨论决定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

对于处职岗位拟任人选(含改任、提任等),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在校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充分酝酿;同时,由党委组织部在岗位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充分听取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应由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校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逐个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党委常委进行无记名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按规定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处级领导人员,须由校党委向上级部门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常委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行研究任职事宜。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条  实行新任处级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处级领导人员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党群系统处级领导人员任命(免职)以校党委名义发文,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处级领导人员聘任(解聘)以校行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按章程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解聘)的,由校党委发文提出建议。

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新任处级领导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责经费审批责任的处级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职务变动,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实行新任处级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人员任期规定。

处级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距退休年龄界限不足半个任期或2年的,一般不再聘(任)用。

不再担任处级领导人员的,专职管理干部在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职员,相关待遇保持不变;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担任正处职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处级领导岗位后,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人员轮岗交流规定。

(一)处级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或8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退出。

(二)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形成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学院(系、部、所)之间轮岗交流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轮岗交流问题由党委常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研究决定,不受两个任期限制。特别是经历单一或者缺少院系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由校党委有计划地派到学院(系、部、所)或吃劲要紧岗位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干部交流由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一般不频繁交流,其中任职(含新任及平级调整的干部)不满半个任期或2年的,一般不进行调整。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问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因工作不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等受到“三误”严重问责不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六)任期内不在校时间较长的: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或任期内累计超过12个月;

(七)因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年度考核、任期目标考核中,本单位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30%,以及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率之和达到50%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本单位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20%,以及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率之和达到40%的;

(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及以上的;待恢复健康后,重新安排工作;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二)(三)(六)(八)款等情况被免职的处级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处级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降职制度。处级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影响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需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的,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任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处级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干部任前报批、“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审计、“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对处级领导人员选任工作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加强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党委组织部和人事、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规定,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四十八条 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师生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纪检监察、巡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印发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校党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