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约谈办法》

校党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团委、工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约谈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4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委、监察处就党风廉政、党纪政纪执行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人员以正式谈话的方式推动工作、了解情况、督促整改、警示告诫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约谈对象主要为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或学校其他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章 约谈类型及要求

第四条  约谈按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调查约谈和告诫约谈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有关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工作约谈: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情况需要当面通报传达的;

(二)日常监督、研判、考核中发现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三)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四)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约谈:

(一)需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或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

(二)信访反映个人在党风廉政、党纪政纪或其他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的;

(三)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进行调查了解的。

调查约谈中如约谈对象能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轻微,且已主动纠正的,可予以了结;如约谈对象一时难以说明情况,必须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如约谈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大的影响,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随即转入告诫约谈;如约谈问题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有关人员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或在纪律、作风、廉洁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大的影响,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违规违纪问题调查、报告不及时的;

(四)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校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要告诫约谈的,或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中有督促整改问题,约谈对象必须于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约谈程序及形式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掌握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处级干部约谈由纪委书记批准。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约谈一般由纪委书记主谈,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主谈。副处级干部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主谈,约谈结果向纪委书记报告。

其他人员的约谈,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处长批准。一般委托所属处级单位党政负责同志实施约谈,约谈后3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报告约谈情况。特殊情况纪委监察处也可直接实施约谈,根据需要,可以请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约谈。

第十条  约谈由实施单位直接通知约谈对象本人,一般要安排在工作日内,在条件合适的办公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涉及单位班子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

第十二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等。

第四章  约谈纪律

第十三条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通知后,必须按时接受约谈,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约谈人根据约谈类型,必须实事求是地开展约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根据需要,也可进行视频、音频记录。约谈记录连同证明材料、整改材料及处理结果等由纪委监察处及时存档。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应根据告诫约谈的实际情况,适时向党委作出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人员开展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诫勉谈话规定(试行)》(校党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约谈记录表


约谈类型


批准领导


约谈时间


主 谈


约谈对象


记 录


约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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