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校党发〔2018〕120号

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2月19 日第28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全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伸。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双一流”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全面覆盖”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设1名专职副主任,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拟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工作规程、年度计划、阶段任务安排等,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督促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

(七)草拟巡察工作报告,准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议题及相关材料;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每轮巡察工作开展前成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4-8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并授权。

巡察组的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遴选,也可从二级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选优配强,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依规依纪办事,保密意识强;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应当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格查找政治偏差。重点检查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检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检查学习贯彻党章和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检查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执行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检查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检查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情况;检查对学术带头人、外籍专家管理教育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对干部选任、人才引进和教师评聘考核等,突出政治标准情况;检查干部日常管理,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情况;检查标准化党支部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情况;检查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建立党支部考核机制情况;检查二级单位党委委员对支部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情况;检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情况;检查组织关系转接,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等工作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情况;检查持续纠正“四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情况;检查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纪党规教育和执行情况。检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旗帜鲜明讲政治情况;检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检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遵守党的“六大纪律”情况;检查开展廉洁教育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开展制度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检查对师生群众反映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回应和落实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身边不正之风突出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以往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重点督查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深化巡视巡察整改,推动单位工作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常规巡察外,校党委也可结合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抓住关键,灵活机动地开展“靶向式”专项精准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人员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四)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

(五)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七)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八)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的具体业务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巡察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组织巡察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提前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巡察公告;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巡察组召开内部会议,制定巡察方案,商定具体工作计划、人员分工、日程安排,并提出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组对每个党组织的巡察时间为1-2周,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九条  巡察报告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针对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反馈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二十一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当于15日内向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整改落实,并在2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整改工作主体责任,被巡察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跟踪督查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工作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汇报情况,为学校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广大教职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巡察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和被巡察对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巡视纪律。对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