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机制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发〔2014〕428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年11月17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违纪处分记录。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水平,且符合学校年度招生的有关规定。

3.身心健康。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学校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并缴纳报名费。

(二)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向申请学院(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4.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摘要和目录;

5.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获奖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最近五年内至少一项能够证明自己外国语学习和外语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成绩单。

8.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9.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书。

第三章 审核

第四条 资格审查。各学院(所)成立由主管院(所)长、研究生秘书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真伪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或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 初选审查。各学院(所)组成初选审查学科专家组(不少于5人,学科负责人拟担任组长),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初选。综合初选审查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所)主页公布。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可提出调整报考导师意愿。

第六条 复核审查。各学院(所)成立由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的复核审查组(不少于7人),对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复核审查工作内容包括外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综合能力面试。由各学院(所)对申请人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含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可采取笔试、面试及实验操作等形式。

第四章 录取

第七条 各学院(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记录及考核成绩审查无误后确定拟录取人选。

第八条 拟录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申请材料,在学院(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人员名单汇总表经学院(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所)拟录取人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申请-审核”机制招生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公布举报电话及邮箱。监督工作组对“申请-审核”机制招生全程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对招生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及监察对象的申诉。各学院(所)应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与措施,自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如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学院(所)工作人员及导师在招生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学院(所)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机制招生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所)网站上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国家“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申请人选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兼顾专项计划的特殊需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