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有关处(室):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经2016年9月7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2〕208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及管理。
第三条 招生指标配置原则
(一)质量绩效原则。以研究生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绩效为导向,以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二)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学校规划的特色优势学科发展,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重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需求。
(三) 前置原则。招生指标于招生前一年配置,引导招生单位有效预期、合理规划、提前布局导师资格审核、招生指标配置、研究生培养支撑体系建设等工作,强化招生工作科学化管理。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政策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第四条 招生指标配置管理机制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审定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管理方案。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方案。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招生指标配置基本单元,将指标分配到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对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将参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范式配置招生指标。
各一级学科建设学院(系、所)(以下简称建设学院)依托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成立招生指标配置工作组,负责制定配置方案,将指标配置到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及学科方向。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学院院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招生学院(系、所)及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建设及招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章 招生指标构成与配置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基础指标、专项计划指标和调配指标构成。
第六条 基础指标是指国家招生指标下达前学校的存量指标数(上一年度招生指标数)减去专项招生计划指标数及调配指标数后的指标。基础指标按照招生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元进行测算并下达。
第七条 专项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战略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单列下达。
(一)国家招生计划中规定的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以国家下达的各类专项计划具体要求为准)。
(二)学校“科研特区”支持计划(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的计划方案及数据为准)。
进入“科研特区”的院士、“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每年配置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3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4名。进入“科研特区”的其他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适量招生指标。
(三)学校设立的其他重要专项计划。
第八条 调配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学校规划的特色优势学科、科研创新团队、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新引进人才(主要为指标测算时间节点以后引进的人才)需求。
调配指标按照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存量的5%左右、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存量的2%左右预留。国家招生指标计划下达后追加的增量招生指标纳入调配指标管理。
调配指标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进行配置。
第三章 基础指标测算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指导教师科研经费与科研成果及新引进人才等影响因子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如下:
+A
公式中:
Zy: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拟配置招生指标测算数。
Z:博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总数减去按照测算时间节点前两年学校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人才(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人才)总数1:1配置的指标数。
Jy: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经费。
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所有指导教师(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指导教师)前三年实际到学校名下科研经费数量之和(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管理学类学科科研经费按照前三年实际到学校名下科研经费数量的3倍计算。
∑Jy: 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经费之和。
Cy: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成果。
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所有指导教师(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指导教师)前三年取得的学校名下各类科研成果换算所得分值之和(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Cy: 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成果之和。
A: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新引进人才指标配置数。
指按照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间节点前两年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人才(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人才,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1:1配置的指标数。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指导教师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与指导教师规模及新引进人才等影响因子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如下:
+A
公式中:
Zy: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拟配置指标测算数。
Z: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总数减去按照测算时间节点前两年学校引进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人才(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人才)总数1:1配置的指标数。
Jy: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经费。
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所有指导教师(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指导教师)前三年实际到学校名下科研经费数量之和(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科学技术史、管理学类学科的科研经费按照前三年实际到学校名下科研经费数量的3倍计算。
∑Jy: 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经费之和。
Cy: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成果。
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所有指导教师(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指导教师)前三年取得的学校名下各类科研成果换算所得分值之和(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Cy: 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科研成果之和。
Dy: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数。
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数量(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指导教师)。
∑Dy: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数之和。
A: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新引进人才指标配置数。
按照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测算时间节点前两年引进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人才(不含已进入“科研特区”的人才,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1:1配置的指标数。
第四章 学院(系、所)招生指标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建设学院及招生学院(系、所)具体制定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实施细则及年度招生指标配置方案,予以公示且无异议。
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分布在不同学院,该一级学科建设学院制定的指标配置实施细则及年度招生指标配置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其他学院(系、所)制定的指标配置实施细则及年度招生指标配置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建设学院及招生学院(系、所)在配置招生指标过程中,按有关规定保证“科研特区”专家、新引进人才的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名。
第十四条 各招生学院(系、所)每年录取的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数的5%(不含各类国家专项计划)。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指标配置监督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招生指标配置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所)成立监督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律招生指标配置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系、所)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委员、党务秘书、研究生秘书和导师代表组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当年相应的招生指标。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扣减所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当年相应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十九条 每年三月份,研究生院按照本办法核算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