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管理办法》

校学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29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7年1月6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教育部相关规定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本科、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招生工作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监察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计财处、人事处、后勤处、科研院、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国际学院、国际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处处长、本科招生办公室主任、国际学院分管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和校友会各推荐2名,任期2年。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监察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本科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招生办公室。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部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研究生院、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处处长组成。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招生处。

(三)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监察处、国际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国际学院分管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组成。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本科招生、研究生招生和外国留学生招生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建议;

2.审议学校各类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及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3.对学校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4.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总结;

5.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6.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1.制定本科招生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招生工作;

2.审定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3.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

4.审定年度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

5.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

6.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7.考核各院系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8.授权成立网上录取临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网上录取工作;

9.其他需要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1.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精神,制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战略规划;

2.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

3.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招生工作;

4.审定研究生单独考试复试分数线;

5.审定指标分配、复试录取办法;

6.监督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

7.开展研究生招生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8.研究决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1.根据教育部国际司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

2.研究决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外国留学生年度招生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招生工作;

4.监督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

5.受理有关申诉,处理外国留学生招生中的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外国留学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2.教务处负责为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及高考选考科目等提供建议方案;

3.人事处根据师资条件对年度招生总规模及分专业计划提出建议;

4.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提出建议;

5.科研院负责为研究生专业招生计划提供建议方案;

6.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

7.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招生工作;

8.学生处负责统筹协调本科招生工作;

9.国际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

10.宣传部负责提供用于招生宣传的信息资料,审核年度招生指南等招生宣传材料,负责在考试期间对校园网和BBS重点监控和管理;

11.计财处负责确定学杂费标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协助完成报名考试费收缴等工作;

12.后勤处为各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整饬校园考试环境;

13.保卫处负责各类招生考试(包括试题运送、保管等各个环节)及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4.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为招生网站运行,网上录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考场、试卷保密室、试题分发室使用期间视频监控及视频数据备份;

15.团委负责协助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在校生参与招生宣传以及协助文艺特长生选拔相关招生工作;

16.国际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

17.本科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招生处负责具体实施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宣传、相关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

18.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参加招生委员会会议,对学校招生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年召开1-2次,招生委员会的会议议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协商提出。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招生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组长委托一名副组长主持。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

第十一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研究生招生处提出,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国际学院提出。

第十二条  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事项中若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由组长决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或以文件下发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办法》(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分别负责解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本科招生工作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教育部相关规定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坚持以提高学校生源质量为重点,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一)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监察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本科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研究决定有关事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科招生工作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召开本科招生工作会议。组长可授权副组长召开会议。

(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科招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招生工作;

2.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3.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

4.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

5.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

6.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7.考核相关单位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8.授权成立网上录取临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网上录取工作;

9.其他需要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10.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相关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负责编报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3.起草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简章;

4.制定年度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以及相关考核工作;

5.组织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考核或测试工作;

6.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核发录取通知书;

7.协调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8.起草学校招生工作总结,负责各类招生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9.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10.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人才选拔的有效机制;

11.完成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本科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本科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六条 制定招生制度和方案。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学校本科招生制度文件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确定招生规模和编制招生计划。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简章。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报送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将审核通过的章程和简章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九条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一)招生办公室负责策划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制定目标任务;统筹、协调、组织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招生政策和业务培训;设计制作各类招生宣传材料;开展媒体及学校层面其他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

(二)实行学院(系)和部分处(室)负责联系省份(地区)的本科招生宣传工作机制,强化学院(系)及各处室招生宣传工作考核,不断创新招生宣传方式及内容,逐步形成多渠道招生宣传格局,营造全员招生宣传的工作氛围,促进本科招生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条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核或测试工作。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中涉及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命题、考核、阅卷、确定合格考生等工作。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二)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按照各省级招办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阅档、录取等各环节工作。

(三)加强对调整计划(含预留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新生录取结束后,将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学校《本科招生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招生考试申诉及仲裁办法》接受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诉,并对申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完成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需要协助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制定的各项政策和“30个不得”的招生禁令,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宣传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各省级招办和学校的相关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涉及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民主监督和管理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相关考试和招生工作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督促检查招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相关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同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