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土保持研究所科教人员科技活动署名的暂行规定》

校科发〔2016〕23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土保持研究所科教人员科技活动署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研究所科教人员科技活动署名的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1月12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年1月18日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研究所科教人员科技活动署名的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管理体制的复函》(教直司函〔2011〕18号)和《关于进一步理顺水土保持研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校党发〔2011〕24号)的有关精神,水土保持研究所作为学校二级科教单元,其学科建设、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执行学校政策。对此,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研究所科教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署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科研成果

(一)在发表科技论文时,须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通过中国科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发表科技论文时,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申请各类专利时,须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在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原则上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科研项目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科教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时,须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

(二)在申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时,须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

(三)在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因限项等原因,也可以“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或“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为第一申报单位。

(四)在申报中国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时,中国科学院有明确要求的,可以“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或“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为第一申报单位。

三、其他

(一)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技活动,执行学校科技奖励政策和标准。以“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或“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技活动,可按照学校奖励政策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水土保持研究所创新经费列支。

(二)学校在核拨水土保持研究所科研绩效奖励、基本科研业务费、校院两级管理包干经费等经费时,将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申报)单位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奖励、科研项目等科技指标作为基数进行核算。

(三)在以“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或“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进行科技活动时,应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