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共艺术中心教师担任大学生美育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团委〔2019〕32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共艺术中心教师担任大学生日常美育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艺术中心教师担任大学生日常美育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是我校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协同推进大学生美育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教师由我校公共艺术中心教师兼任,由校团委和所联系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为联系学院(系)开展日常美育教育活动提供理论、方法指导,参与制定学院(系)美育教育相关工作计划。

第四条  指导教师协助联系学院(系)开展大学生美育教育理论研究,参与制定大学生美育教育问题调研、改进建议和实施办法。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联系学院(系)学生作艺术科普、美育素养提升等专题讲座,承担部分大学生美育素养提升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协助联系学院(系)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艺术展演、艺术实践等各类美育素质提升教育活动。

第三章  选 聘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对象为公共艺术中心全体在岗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推荐,学院(系)自主选择,每个学院(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指导所联系学院(系)学生开展日常美育素养提升教育活动,原则上学期内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院(系)应为指导教师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及组织保障。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续聘。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学院(系)学生各项美育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认可情况等。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共艺术教育中心牵头,校团委、相关学院(系)配合开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指导教师工作专项津贴,根据考核情况,参照体育辅导员的津贴标准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专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根据每学年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优秀者可上浮20%,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可视为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