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校就业发〔2019〕333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相关处(室):

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11月21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年11月27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2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要求,为更加精准、科学、及时地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标准,建立未就业毕业生跟踪服务和数据统计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状况统计是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础工作,也是精准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各学院(系、所)要按照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标准要求,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作为统计服务工作重点,专人负责,确保未就业毕业生统计准确、及时,确保就业帮扶有的放矢、精准到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充分认识国家将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到“民生之本”战略高度的重要性,形成全员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充分挖掘就业育人功能,以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人才培养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就业工作“四不准”原则。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真实性原则。统计上报的就业信息必须是毕业生本人提供并确认,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是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的有效信息。

第六条 全面性原则。就业统计工作的时限要持续至毕业生派遣后6个月,部分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学生应延长至实际就业。学院(系、所)对毕业生毕业前后就业状况的动态信息,应全面掌握和反映,一般包括:就业状况变动,就业单位变更,毕业生未就业原因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第七条 及时性原则。各学院(系、所)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收集和统计要按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标准,做到收集信息及时、调查情况及时、上报数据及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坚持“领导重视、院系为主、中心统筹、部门协同”的就业工作机制,实现就业工作的全员化参与。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所)的就业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核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九条 学院(系、所)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本单位就业统计工作负指导、监督和核查责任。确保准确统计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审核就业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在学校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更新毕业生就业信息。

第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3月与学院(系、所)签订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书,压实责任,确保就业统计工作真实规范。


第四章  就业去向与材料认定

第十一条 已就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共分为签订就业协议就业、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科研助理、应征义务兵、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境内升学、出国出境等十一种就业形式。材料认定情况如下:

1.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提供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2.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提供用人单位的录用函、接收函;

4.科研助理:提供科研助理聘任合同;

5.应征义务兵:提供县(市、区)级武装部的入伍证明材料;

6.国家基层项目:提供用人单位接收函、调档函、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7.地方基层项目:提供用人单位接收函、调档函、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8.自主创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合伙证明材料,若是网站形式,提供实名论证或合伙合同、ICP备案号等材料;

9.自由职业:提供《灵活就业表》及相关材料;

10.境内升学:提供录取通知书;

11.出国、出境:提供留学或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未就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共分为待就业、不就业拟升学和其他暂不就业等3种就业形式。各学院(系、所)要高度重视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分类并进行备注。

1.待就业毕业生为有就业意愿但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五类:

(1)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2)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

(4)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2.不就业拟升学毕业生为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3.其他暂不就业毕业生分为以下两类:

(1)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2)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第十三条 待就业率和暂不就业率计算方法:待就业率=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暂不就业率=暂不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

第十四条 未就业毕业生数据为动态数据,在毕业生派遣后,各学院(系、所)仍要持续追踪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学校将以一定形式公布各学院(系、所)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和“暂不就业率”。力求“就业率”“待就业率”和“暂不就业率”能够即时反映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章  就业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就业统计信息化工作平台分为校级平台“云就业管理平台”,省级平台“陕西省大学生就业管理服务系统”和国家平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具体使用和分工如下:

校级平台分学生、院系、校级三级用户,是学校运用信息化手段统计和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的主要来源。所有毕业生必须及时登录和完善本人的就业信息,学院(系、所)要督促学生管理自己的就业信息,院系管理员要及时审核学生的就业信息。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向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进行就业数据信息的日常报送和维护。根据校级系统审核的数据,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在两个系统里定期更新我校毕业生就业数据。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所)要做好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材料审核工作,对毕业生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每年11月-次年3月,每月对本单位毕业生数据进行审核更新,每年3月-6月,每周对本单位毕业生数据进行审核更新,学校对各学院(系、所)入库数据定期进行通报。在毕业生派遣前夕,要再次集中对所有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学院(系、所)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系、所)提交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逐一检查,并对部分毕业生和签约单位进行网络和电话核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与措施,将就业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的整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就业的育人功能和反馈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和国家现实需求,增强基层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重点加强建档立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的就业精准帮扶工作,帮助他们准确定位、树立信心、积极求职,实现充分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原则。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并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就业真实状况。

第二十一条 发挥学生监督。各学院(系、所)要主动告知学生,利用学信网、陕西省大学生就业管理服务系统核查本人工作单位、派遣单位等信息是否正确,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系、所)上报的就业材料进行核查时,对违反“四不准”原则,出现被就业、虚假就业、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取消该单位就业工作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就业数据上传至学信网、陕西省大学生就业管理服务系统后,如果出现学生举报或上级部门抽查发现被就业、虚假就业、虚报瞒报等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学院(系、所)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