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有关处(室):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经2017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7年6月12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是指我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 学校成立还款救助工作组,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工部、计划财务处、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就读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已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学生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三)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指借款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未婚兄弟姐妹)患有重大疾病。
第三章 救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救助申请每年上半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条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及以下申请材料向原所在院系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为借款学生委托人时,申请人需提供其与借款学生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委托证明。
(一)借款学生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校园地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能够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借款学生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校园地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灾害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借款学生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4.其它能够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指借款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未婚兄弟姐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校园地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病例复印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提供借款学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能够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资格审查及资金拨付:
(一)院系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完成材料审查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调查等方式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材料报送还款救助工作组审批;
(三)还款救助工作组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制《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明细表》,提供给经办银行核定申请救助借款学生的还款救助金额,并将《明细表》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反馈的《明细表》提供给计财处,由计财处将还款救助资金划拨至经办银行。银行收到资金后,将救助资金用于代偿借款学生贷款本息。还款救助资金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借款学生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贷款余额本息;借款学生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指借款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未婚兄弟姐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50%。
第九条 学校每年安排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划拨至学生资助专项,保证还款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我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分别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除收回还款救助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