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经2018年5月15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8年5月22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校领导名章;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党委、行政印章;
(四)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经学校审定同意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各类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刻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印章形状一般为圆形,印章字体为简化宋体。校级印章直径4.5cm,学校钢印直径4.2cm,学校处级单位印章直径4.2cm,其下属机构印章直径4.0cm。国家部委、省(市)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直径为4.0cm。特殊形状的印章仅用于一般业务。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要求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学校钢印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学校新成立的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机构设置相关文件刻制;
(三)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党委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四)校内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批文,说明事由、用途、使用范围、管理人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党委校长办公室刻制;
(五)印章因磨损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由持有单位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模,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查验后刻制。原印章同时作废,同时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虚拟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单位代章。
第七条 学校所有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或发文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因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印章,必须于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印章持有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校级印章、校领导名章、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印章;
(二)各单位负责管理其所持有的印章;
(三)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印章,随用随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用印申请单》,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用印,必要时须经校级领导审批后用印。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 校领导名章的使用,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三)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需进行登记,责任到人;
(四)用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清晰端正。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五)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公章。
(六)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和证件上用章;
(七)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范围
校级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校印章。
(一)校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学员证、毕(结)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名誉学衔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校党委、行政印章:用于校领导签发、以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校际合同、协议书和各种证件、成绩单、招生录取通知书、聘书、奖状、涉外信件以及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介绍信等;
(三)校领导名章: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加盖领导名章的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目标任务书、责任书等;及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函件等;
(四)校内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印章:主要用于校内一般业务的往来,确保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学校书面授权对外使用的印章,应当确保在所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五)其他专用印章:专章专用,只能按印章刻制时审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校或本部门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私自刻制公章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细则,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实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校办发〔2008〕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