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9〕122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网络新闻、电视节目、广播、声像制品、有关书籍及对外宣传报道稿件、录像、录音、图片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者应树立保密意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报道正常进行”的方针,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定,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基本点。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宣传工作者进行保密教育,将保密教育列入每年度的学习计划中,组织新闻宣传工作者学习保密工作规定,做到新闻宣传人员熟知保密基本内容,理解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第五条 积极贯彻落实学校新闻宣传保密责任制。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全面负责学校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学校二级单位及个人向学校新闻部门提供各类宣传报道材料时,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被采访单位或被采访人向校内新闻单位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事先向采编人员申明;采编人员对被采访者单位、被采访人申明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报道。

第七条 涉及科研保密事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以及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学校新闻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各单位,根据本规定认真履行新闻保密审查审批手续。保密审批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原则。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定不清的信息,应交送保密工作办公室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九条 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新闻稿件、图片、录像、录音等,涉及科研保密事项的按以下审查审批程序进行:

(一)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审批表》(附件1),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学校新闻报道中涉及重大涉密内容,应报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不得擅自在学校涉密工作区域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确因工作需要,申请部门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场所内摄影、录像、录音活动审批表》(附件2),办理审批手续。录音、拍照、录像应在申请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形成的涉密载体按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宣传报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活动主办单位应对不能公开报道的主要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保密要点做出明确规定;

(二)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录音等都要经过活动主办单位或负责活动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报道;

(三)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防止活动内容因宣传报道不一致而泄密;

(四)大型活动可以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秘密事项规定。

(一)学校涉密单位或个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二)新闻媒体采写、采录、拍摄的有关涉密单位的新闻稿件、录像、录音、图片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报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保密工作办公室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宣传报道保密审批表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涉密场所内摄影、摄像、录音保密审批表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